居民企业认定与税务处理
时间:2023-06-07 11:52:31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是针对特定国家(地区)而言的,如境外法人企业A取得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则A即为该国非居民企业;同理,我国企业B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C,B、C均有可能在境外国家(地区)取得所得,则B、C构成境外某国非居民企业。原内资所得税条例主要针对中国内资居民企业征税,未凸显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问题;原外资税法对中国外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原外资税法和税收协定实际上都按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分别设定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认定采取从紧原则,通过税收抵免机制保证我国税收管辖权的完整,同时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对居民企业认定遵循两条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条标准即为居民企业,一是注册地标准。纳税人只要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即使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企业即使不在中国境内注册,只要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也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税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一些企业在避税地注册登记,以便境外融资或以较低税收成本实施资本运作,该境外注册企业的境内机构尽管名义上不称为总机构,只要该机构在实质上对整个企业集团具有全面管理和控制职能,如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任免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账务、核算、纳税、融资、审计决策等,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境内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外注册企业是总分关系,不是母子关系。对于境外注册,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其境外企业与境内机构属于总分支机构关系而非母子公司关系;境内、境外企业属于总分机构关系,才谈得上考虑实际管理机构问题,才需要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对于母子公司体制的境内外机构,其境内机构直接属于独立法人企业。

居民企业对中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税收抵免制度保证了税收管辖权的完整,同时避免双重征税。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均应依本国税法向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申报纳税,这是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体现。同时为避免境外所得双重纳税申报而歧视性征税,各国通过税收协定引入税收抵免制度。在抵免机制下,对税收管辖权应有一个操作性认识,税收管辖权强调一个国家(地区)政府对某项所得的征税权,这是一种行政主权和财政权力,主要体现为纳税人就某笔境外所得向居民国政府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在税收抵免机制下补缴税款。税收协定将会在协商基础上限制一国(地区)的部分征税权,为保证协定执行效率,通常赋予协定比国内法更高的法律地位;税收抵免制度要求征税国政府对某笔境外所得征税权予以自愿的有限让步,这在操作层面保证了协定国税收主权的完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基于以下目标引入税收抵免制度:一是保证中国政府税收管辖权完整;二是通过税收抵免机制,在对境外所得已征税款进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三是保护中国税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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