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很多人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生存权和债权的关系,对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基本的生存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非唯一住房就不能强制执行。
如果拍卖该房屋是为了实现抵押权,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如果申请执行该唯一住房是为了实现其他债权,则申请执行人应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欠钱不还的房产可以执行过来吗
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识别唯一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属于则原则上不能执行,不属于则可以执行。唯住房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二、名下就一处房产会不会被执行
名下就一处房产符合法定条件可能会被执行。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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