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时间:2023-03-26 18:22:02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需要的文件有: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一、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管理问题

1、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房屋租赁。(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4、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办理存款业务

二、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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