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放弃财产保护财产,前妻如何起诉
时间:2023-05-08 08:50:37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8月中旬,阿英与王某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姐姐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拆迁单位应拆除嘉定区王某及其妹妹名下的一套房屋,并支付赔偿金23.9万余元;还约定,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位于铜川路的房屋安置,购房款30.5万元以上,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同日,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王某和姐姐选择了同等价值货币补偿的产权房。扣除各类奖励费和过渡费16052元后,王某和姐姐办理入住手续时仍需缴纳5万元。王和她的姐姐都签署了上述协议。后来,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只有姐姐王某华出面签了合同,在铜川路拿到了一套面积85.23平方米的房子。房子已经实际入住,还没有登记。2007年10月底,王某向阿英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书于2008年1月下旬生效。离婚后,王某住在华山路的房子里,而阿英住在雁荡路的房子里。2008年7月,阿英起诉前夫王某和姐姐,2007年1月因房屋拆迁,两人在铜川路共有85平方米的住房。然而,预售合同签订后,买主成了她的姐姐。前夫王某恶意放弃了她应有的财产权,损害了她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要求前夫王某放弃华某支付的房屋折价20万元。

法庭上,前夫王义华辩称,本案涉及的房屋安置协议是他和妹妹签订的,但他不是权利人。他只是受父亲委托,与搬迁部门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他需要支付5万元购房款,而购房款也仅由姐姐一人出资。房子与此无关,所以他要求拒绝阿英的申请。法院认为,王某与妹妹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合法。对赔偿性质没有约定,平均赔偿金额为2.3万余元。其中,王某名下的份额应视为与阿英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子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5万元的差价款已经交给了拆迁单位。在王某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款项由王某及其妹妹共同支付,王某的份额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确认,该房屋的各类补偿款和应付账款为30.5万余元,阿英的实际份额为76351.25元。在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只是王某的妹妹。如果阿英认为王某故意放弃预期利益,在购房过程中有过错,可以要求民事赔偿,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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