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流程怎么走
1、申请: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司法部审批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司法部准予许可决定并公告,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制作、颁发执业证件书。
司法部不予许可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通知。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
(注:司法部统一制作空白的公证员执业证下发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许可决定后,由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执业证上打印人员信息)
二、镇江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设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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