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人口有权分配房子。被安置人口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安置人口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
离婚时女方分得房产认为无法再与公婆同住欲让婆家人搬走———
金某(女)与李某结婚后,与公婆和小姑子住在一起。拆迁时,一家5口分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回迁房,该房为金、李夫妻二人出资购买。
此后,金某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在与李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三居室归金某所有。离婚后,金某认为无法再与前夫一家人住在一起,便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他们腾房。但前夫一家人却认为,根据相关的拆迁政策,他们作为被安置人,对回迁房屋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不同意搬走。
双方僵持不下,李某的父母和妹妹起诉了金某,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三居室享有居住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的父母、妹妹对金某所有的三居室享有居住权。
法官析案
王轶楠法官:李某的父母及妹妹是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且又一直在回迁房中居住,因此他们对回迁房应当享有相关的权利。
虽然金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回迁房归金某一人所有,但房屋产权的变更不能剥夺李某父母及妹妹对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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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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