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抢劫案,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家住清丰县某乡的王某,1972年出生,1987年5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7月26日被假释;2002年10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2日15时许,刚出狱不到一年的王某不思悔改,在某乡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强奸,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后被告人王某抢走李某现金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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