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
时间:2023-05-05 09:00:24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兰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兰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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