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1996]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控,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全额转入积累基金,积累基金的80%暂存放在当地,20%上缴省集中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主要用于退休高峰或者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做好上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各市、县应上缴省集中管理的20%积累基金,暂按1995年省财政厅、劳动厅核定的各地上缴省级后备基金基数进行预结,年终按实结算。
二、1995年底前部分市、县欠缴的省级后备基金,要按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精神,尽快足额补缴。
三、要切实加强积累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需要使用积累基金,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报省劳动、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政传发[1996]113号)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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