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因执行错误或违法执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即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问题,与我们今天梳理的执行的一般程序似乎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我觉得正是在执行程序中我们执行员有可能的违法或错误执行会导致国家赔偿问题,所以在这里还是有必要也讨论一下执行程序中能导致国家赔偿的几种常见情形。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标志着我国执行程序赔偿的正式建立。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是属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
(2)导致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的行为主体是执行人员;
(3)导致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的执行行为的实质是执行行为存在缺陷,即存在成熟或违法的执行行为;
(4)导致执行程序中司法赔偿的执行行为,其必须是直接导致了损害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
(5)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下面重点讨论一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几种主要情形。
(一)执行主体错误,即未查清财产所属,将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执行或将案外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二)超出被执行人应予执行的义务范围,即超出了判决、裁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三)超出执行对象的范围。如我们在拆迁被执行人甲的房屋过程中,将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乙的房屋也拆除了。
(四)执行方法错误或违法的情况。这类情形主要有:
1、在拘传过程中,违法使用警具、戒具,造成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身伤害的;
2、对强制迁出房屋时搬出的被执行人的财物不派人运至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从而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这点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可能疏忽,值得注意。)
3、对不具备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者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超出罚款限额的;
4、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或被执行人不具备构成司法拘留的情节条件的;
5、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及时作为,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或被查封财产灭失、毁损、贬值的;(五)执行程序违法或错误的情况。这类情形主要有:1、符合继续执行条件而不恢复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错误,致使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遭受损失而无法回转的;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或虽经审查发现原判执)行标的确有错误而未按法定程序处理,致使案外人遭受损失且无法回转的;4、符合委托执行条件而无故拒绝受托执行,致使案件未得到执行,或因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或减少执行数额,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5、对其他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财产的申请不予受理,而只将被执行财产执行给某个或某些债权人,使申请参与分配人丧失应得份额而受到损失的;
6、对查封或扣押的财产需要变卖、拍卖时,未依法定程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而是由法院自行处理,造成定价偏低或其他损害的;
7、不予执行裁定错误的。实践中,法院的执行机构对于本院作出的裁判不予执行的情况较少,不予执行裁定错误,主要是指对其他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8、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唐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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