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少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金融公司是办理证券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业务有:
(1)当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经营信用交易出现资金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股票的借贷;
(2)当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或其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借贷。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把它视为商业银行看待。其主要业务是:
1、为维持证券的市场价格而发放贷款,为证券承销业务向包销商贷放资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交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或证券。
3、通过证券抵押贷放资金或出借证券。
4、通过包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贷放认购所需的资金。
5、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司债券交易。
6、保管证券和接受证券寄存。
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根据其金融属性确定的,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实际的运营情况而定,如果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那么必须对后期的认缴情况产生压力,拒不完成认缴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认缴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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