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是本公司的雇员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本单位的雇员。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合同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以该协议为准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工作中的发明创造,第三,辞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需要利用资金、设备、零部件,本单位的原材料或非公开技术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本单位完成的,而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完成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也是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完成发明创造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全部由职工完成。虽然员工不能拥有发明作品的所有权,但他们有权免费使用。如果一个公司可以用服务发明申请专利,那么同样发明专利的员工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奖励。如果公司不拥有发明作品的所有权,也可以申请专利的员工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奖励,那么本单位不允许无偿使用职务发明,如何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的侵权责任,由谁来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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