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昆山办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二、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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