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2项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因机构合并及部门职能的调整,《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6月21日以中府[1998]58号文发布)修改如下:
(一)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中山市建设委员会”。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八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
(三)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镇区(含中山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镇区(含中山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
(四)第九条第一款:“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及镇区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专职鉴定人员,并可聘请兼职鉴定人员,专、兼职鉴定人员应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某项鉴定专长。”修改为:“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及镇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专职鉴定人员,并可聘请兼职鉴定人员,专、兼职鉴定人员应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关于修改《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年12月22日以中府[1998]120号文发布)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删去“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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