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羁押
1、概念: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2、原因:
(1)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凭感觉、按习惯、照经验、陷入“以押代审”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还有办案人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价值取向错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受时间所限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2)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无时效意识或意识差,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有些办案人员,对出现的超期羁押情况,往往以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大、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来掩饰和回避。说到底,这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表现,执法随意性大,不会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把羁押作为唯一的法律手段来运用
二、久押不决
1、概念: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
2、原因:
(1)案件复杂,侦查能力和手段不能适应办案需要。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共同实施,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逃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有的案件主犯在逃,导致从犯难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侦查能力较差,办案手段落后的现象仍在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侦查机关遇到疑难案件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时候,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定期限的规定。
(2)形式合法性。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在押人员,而久押不决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即久押不决往往有法律或办案机关内部规定的依据。相关办案人员往往拿出法律或内部规定作为对在押人员长期羁押的“挡箭牌”。
(3)办案人员程序意识、独立办案意识不强。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意识仍较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诉讼阶段的时限,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往往重视法律事实,轻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当案件陷入困境时,往往采取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向上级请示等方法加以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循环,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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