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
1.2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陈述。
《行政强制法》颁布前,档案学界对档案行政强制的研究非常少,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的定义只有两个。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状态或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对义务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2]胡春华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及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档案行政行为。[3]两个概念共同点在于: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为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同点:一是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二是胡春华认为,实施档案行政强制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相比较,上述概念明显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与模糊等问题。
1.3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
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笔者认为,档案行政强制包括: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档案违法行为、防止档案实体损毁、避免危害档案实体事件的发生、控制档案实体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档案实体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档案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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