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只要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他人就可提出撤销申请且撤销申请会得到支持。即使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后,商标注册人又开始使用商标,他人仍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这可以理解为,注册商标只要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其后的使用是否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要看有没有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现行商标法已将商标局依职权可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删除)。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后的何种情形下提出的撤销申请导致商标权消灭,何种情形下提出的撤销申请不影响商标权的效力,这就使得注册商标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即使存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只要在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不使用抗辩,或者没有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始终有效。但这种有效又是不确定的,因为我国商标法既未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就直接导致商标权消灭,也未规定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后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
一、其它情况
商标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从未使用过或者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商标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废止其注册,但在申请废止时该注册商标已经使用,除(商标注册人)知悉他人将申请废止,而于申请废止前三个月内开始使用外,不予废止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超过此期限,除非是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否则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相比之下,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没有条件限制,使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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