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法官让和解是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法济权益。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除特别规定外,调解可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也符合所谓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否接受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若双方达成和解,表明放弃原判决的权利,以新的和解协议为准。一般执行程序的期限是6个月。为尽早结束执行程序及减少工作量,法官一般会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法院强制执行法官不作为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作为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在半年后要求上一级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执行法官不作为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直接向上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于这个执行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到时候可以进行举报处理,对方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很可能会被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