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导致腿部骨折,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学校因为他人侵权受伤,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过错,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严重构成伤残的话,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如果学校拒不赔偿的,学生家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
孩子被同学打伤了怎样要求赔偿
孩子被同学打伤了,要求赔偿的规定如下:
1、遇到孩子在学校被打伤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按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如果认为构成学生欺凌,学校会提交相关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最终认定构成欺凌的,学校会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2、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由同学的监护人负责;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由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担责,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孩子在校期间被其他的孩子打的,被打孩子的父母可以要求对方的监护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如果孩子被打造成此损害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进行及时的制止,对孩子进行教育,甚至是隐瞒孩子被打事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发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如学校大门未关好,导致孩子外出被他人撞伤的,被打的,此时除了可以要求撞人者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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