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但数额巨大的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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