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43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伟志(曾用名阿志),男,42岁(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兴街58号之三201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伟志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六月四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伟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梁伟志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梁铁航。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伟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伟志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伟志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波
代理审判员王健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ΟΟ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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