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丢的东西,应该千方百计地还给失主,如果把捡到东西占为己有,尤其是赃物,那就要触犯法律。
10月26日早晨,家住绥中县城某社区的马明洗完脸,向门外泼脏水时,发现有一男子正在砸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车锁,该人看见马明泼水后弃车逃跑了。马明意识到这辆电动自行车肯定是那男子从哪儿偷来的,心想,你跑了,我捡着。他放下脸盆,将此车推回家中占为己有。11月9日,马明的亲属借此车骑用时,被该车失主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此电动自行车从马明家依法提取后返还给失主。后经绥中县物价认证中心估价,此车价值1225元。后案件被移送法院。
本案经绥中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明捡到赃物后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依法判决马明犯窝藏赃物罪,判处罚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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