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是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并不必要,但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股)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和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股权(股)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温馨提示:尽可能列出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但不排除主管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您不清楚,请咨询主管公证员,以主管公证员要求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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