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鸭山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二、双鸭山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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