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为: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以下规则: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推荐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这项原则适用于解释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没有发生争议的条款以及不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条款,不适用这一解释原则。
其二,这项原则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解释时适用。
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的词语既可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又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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