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行政制裁的相关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同时,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警察的管理和纪律,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可能会受到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的 警 察 如 何 降 低 警 衔
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可以降低警衔。那么,如何降低警衔呢?
首先,根据《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应当降低警衔。其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警衔。因此,警察在受到行政处分后,其警衔将会被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降低警衔并不等同于被开除公职。根据《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仍然保留公务员身份,因此仍然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而开除公职是指被取消公务员身份,与降低警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可以通过降低警衔来受到相应的惩戒,但在降低警衔后仍然保留公务员身份,仍然可以从事警察工作。
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可以通过降低警衔来受到相应的惩戒,但在降低警衔后仍然保留公务员身份,仍然可以从事警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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