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存放标的物。
债务人依法拍卖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变卖所得价款交付存款部门时,存款成立。存款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在存款范围内交付标的物。
存款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存款机关,消除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是存款人;债权人是存款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存款人;国家设立并保管存款的机关是存款人。
随着存款制度的建立,债务人可以及时结清债务关系,避免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什么意思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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