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抢钱后逃亡1993年9月13日,张某伙同吴某等死人在上饶县清水乡某饭店内,要求正在店内就餐的邱某等二人请客吃饭,因邱某不同意,张某等人从邱某等二人身上搜取630元现金,因邱某央求,四人返还500元后,将剩余130元用于吃喝。
1993年9月16日,张某等四人又来到清水乡一石灰厂,向守夜人缪某索要钱财,因缪某不肯,张某打了一耳光后,从缪某身上搜出一块儿手表及65元现金,后四人将赃款分掉。后张某逃至浙江省义乌市打工,2011年3月18日,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自首且犯罪时未满18岁如何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搜身、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且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在逃亡期间能自我约束,无新的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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