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焦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焦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三、焦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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