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合法
时间:2023-06-13 20:42:22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不合法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实例

2014年3月7日,甲、乙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还本付息,双方于2015年3月7日达成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记入本金为1300万元,借款展期一年,利率不变。近日,乙方未履行新的借款协议,甲方于新协议到期后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返还本金13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乙方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又俗称“驴打滚”,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所欠利息记入本金再行计算利息。由于其本金越高、欠息周期越长,回报率越高的特点,复利被民间资本市场所广泛采用。在传统观念中,复利与高利贷挂钩,人们一提及“利滚利”,必然联系到高利贷,又会认为这必然违法,不受司法保护。但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有些复利的约定,其利率标准较低,整个借贷周期算下来,利息不会超过法定限额,如司法不予支持,未免损害债权合法利益。

案件相关法律及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前期利息中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记入本金计算复利,而甲、乙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超过了该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不得记入本金,可记入本金的利息为240万元,该240万元自新的借款协议达成后可计算复利,故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为1240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复利时,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由于甲、乙双方约定继续按照年利率30%计算利息和复利,则借款到期后的本息之和必将超出法定限额。涉案1000万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计算,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4%×2年),则2015年3月7日起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应为240万元(1480万元-借款本金1240万元)。因此,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乙方依法应返还甲方借款本金1240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0万元,逾期利息可以1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甲方主张的复利部分成立,可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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