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流动土地有什么用
时间:2023-05-31 16:54:28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机动化用地用于地方土地调整。村委会有机动化用地的,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批准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分配给新增人口。流动土地的本质作用实际上,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流动土地问题。在第二轮承包中,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继续承认农村流动土地,并提出了必须严格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确认了各地保留机动车用地的现状,但进一步规定了两个“不”,即原保留比例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车用地;未保留的,本法施行后不得再保留机动车用地。从中央文件的承认到《土地承包法》的确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农村流动土地的要求是:逐步严格管理,具体明确使用,并将流动土地的本质作用界定为“严格使用,解决人地矛盾”,从而使农村流动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和生存需求。这一角色的边界相对简单明了,即:平均承包给住户的土地用于保障现有人口的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而流动用地则是根据村里的总承包人员,保障未来新增人口(包括新生人口、已婚人口、外来返乡人口等)的基本生活和生存需求,对保护区的特点具有明显的管理意义。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提前确定扮演角色的时间。分析认为,用流动土地覆盖干部工资和集体债务,看似暂时解决了集体支出和债务偿还的压力,但却改变了流动土地的本质用途,破坏了流动土地安排的秩序,导致依法补充土地的群众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能给集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它不仅改变了原有的用途,而且忽视了流动土地作为未来新增人口基本保障手段的储备特性,使其失去了储备的社会价值。2004年7月,山东省人大颁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要求机动土地对外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方可用于调整,这实际上是机动车用地发挥重要作用的期限保障;对于商业、金融抵押,由于承担经济风险,可能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如果被司法部门灵活扣押,它将直接剥夺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和生存保障权,从而形成潜在的法律责任,主体模糊,难以认定。同时,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或直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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