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即为“参加”,引诱者即成立本罪。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引诱者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法。商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成年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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