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龙岩卷烟厂、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复制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以体育用品、工业美术品、纸制品、酒茶副食品、建材、百货、五金交电、日杂用品批发、对外投资为主页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独创性地提出了七匹狼的概念,并设计了七匹狼、狼图形等一系列标志,并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原告对上述设计(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奔狼)还进行了版权登记。2004年3月,两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及奔狼的版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有权使用。2006年3月30日,原告在北京双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发现其正在销售由龙岩卷烟厂生产的带有原告享有版权的上述标志的七匹狼卷烟产品。
被告龙岩卷烟厂未经原告许可,自1997年以来,擅自将上述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作品中的七匹狼、SEPTWOLVES文字分别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其后,被告长期使用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标志,作为其香烟产品的包装装潢,大量发布广告,销售香烟产品,从中非法牟利。
原告认为,被告龙岩卷烟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被告北京双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带有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图形标志的被告龙岩卷烟厂生产的香烟产品,是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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