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有日前表示,应根据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新变化,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票据法》。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他说,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等票据业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央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实施细则》等法规。现行的《票据法》更多地强调交易结算功能,而现实的情况则是,票据融资功能的需求越来越大。
在票据市场发展的初始阶段强调真实贸易背景是正确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票据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真实即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而目前对这部分票据的管理在法律上还是真空地带。
他说,真实和不真实的票据在管理上应有不同的标准。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现在票据市场最大的风险是,在真实的幌子下进行不真实的票据业务,而市场对此又没有信用评级。
他强调,票据贴现机构应先从商业银行的专营票据窗口做起,目前还不具备脱离商业银行专营窗口成立独立法人票据公司的条件。融资性票据也只有在相关法律调整后,才是合法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容易造成混乱。
当然,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也不容忽视。他说,实物票据不利于防范风险。目前,票据从签发、承兑、背书转让到贴现、转贴现,仍采用手工操作,票据市场停留在实物票据阶段,缺乏统一的登记保管和交易清算体系。这影响了票据的跨地区、跨系统转移,以及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票据市场只有走无纸化的道路才可能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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