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44年。
已参加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申请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已超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在转入时进行折算,折算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
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年度内均有缴费的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乘以130元/年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比值(向上取整)乘以130元/年记入。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上述办法调整后,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重新计算其养老待遇:
重新计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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