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等级
时间:2023-05-07 21:43:18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质量安全分类包括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工程质量安全分类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以下内容。。

1)一般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2)重大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B.严重影响工程使用或工程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风险;C.事故性质恶劣或重伤2人以下。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属于建筑工程重大事故。A.工程倒塌或报废;B.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级:a.第一级为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B.第二级为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C.死亡3人以上,重伤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级100万元以下;d.死亡2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四级不足30万元。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其他严重性质的事故,上述三种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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