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的特点: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强制出让股权的对价——如何确定出让股权的受让对价?
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对价问题,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所谓“从法定”,是指如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格或计价方式,则通过审计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以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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