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老章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今年50岁。在2005年内,他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了一次门诊,发生医疗费用200元;两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两次住院分别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费用是2000元和1000元。当地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住院起付标准的第一次为800元,第二次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那么,老章看病住院发生的共计30,200元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怎样支付的呢?
[案例分析]
(1)老章第一次看病的门诊医疗费由老章直接以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支付。如果老章的个人账户还有1000元,则支付200元后,尚有800元节余。
(2)老章的第一次住院费用为2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17,200元,由统筹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15,480元,老章个人支付4520元。
(3)老章的第二次住院费用为10,000元,应当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5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8500元,可由统筹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7650元。但由于老章在当年度的第一次住院时已经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了15,480元,而老章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所以在老章第二次的住院费用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能在医疗统筹基金中向老章支付4520元,其余部分应当由老章个人自行承担,即老章要承担第二次住院费用中的5480元。
老章在2005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为30,200,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了最高支付额度20000元,个人账户支付了200元,个人需要负担10,000元。总的来说,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了老章的大部分医疗费用,所以说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是可以得到基本的医疗费用保障的。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比例一般是一个比较原则的规定,各地人民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各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不一,所以医疗基金承担的比例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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