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予立案。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务罪审判标准
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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