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盖章了算是要约承诺吗
合同盖章后就成立,而要约是属订立合同的方式,所以盖章后的合同并不是属于要约,而是属于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签订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立项:根据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等进行。
(二)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三)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的能力。
(四)草拟合同(协议)文本、谈判:经办部门根据项目进行草拟合同(协议)文本后,与合作主体进行谈判,就合作条款达成共识。
(五)审查会签:承办人填写《合同送审责任表》,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分管领导、法律顾问、公司领导审查。
(六)签订合同。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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