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一、购房未贷款: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需购房合同或购房协及购房发票;
2、危改回迁房需拆迁协议及购房发票;
3、二手房房产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公有住宅楼房需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及购房收据。
二、贷款购房:
1、借款合同;
2、首付款发票。
三、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离休、退休:
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六、出境定居:
户口注销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户口证明;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人民法院判决书。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需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有效卡号;
2、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国管分中心审批需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及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单位经办人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3、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储蓄账户的需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及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十、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装修):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2、产权证明;
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十一、自建自住住房: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十二、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租发票;
3、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十三、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包括此单位经营状况、预留印鉴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持符合规定情形的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不为满足条件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写书面申请(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证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持符合规定情形的相应证明材料。
十四、集体提取提取:
1、《集体提取证明》及《集体提取明细表》;
2、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还需集资建房的方案及有关部门对售房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还需国管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配售计划》。
【注意】:
1、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应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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