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不少于19年但不超过2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满二年的,可以减刑年。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有重大贡献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开始时间和间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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