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是指对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征缴贷款准备金。
分类
可分信贷增量准备金和存量准备金两部分。
信贷增量准备金政策是指,以某一时间点信贷总量为基数,商业银行此后所有新增贷款都向央行交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如规定,以各金融机构2005年1月1日信贷总量为基数,所有超出部分缴纳0—100%的贷款准备金。这一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对商业银行不同的信贷类别实行差别信贷准备金率,央行就可以选择性的控制商业银行信贷的流向。基数也可以调整。
信贷存量准备金政策结合增量准备金政策效果会更好,具体操作:首先要设定一个基准的年信贷增长率,如16%,然后对所有信贷总量征收一定比例的(较小,如0.5%)基本准备金率;如果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率每超过央行所规定的增幅,那么基本准备金率提高一个百分比,如每超过1%信贷存量准备金率比原来提高10%(即多0.1%),当然根据情况可高可低。
计提比例
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自1988年建立一般准备金制度,几经调整。自1997年起,商业银行在计提范围内,按照年初贷款余额的2.5%计提。一般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未来损失的总准备,其提取额与贷款组合的总量有关,与不良贷款内在的损失程度无关,因此,一般准备金具有资本的性质。目前,根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从净利润中提取。
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计提的准备金。按照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精神,商业银行在提取一般准备金以外,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根据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金。该指引制定了专项准备金提取的参照比率:对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提取比率为2%;对次级类贷款,比率为20%;对可疑类贷款,比率为50%;对损失类贷款,比率为100%;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专项准备金反映了各类贷款内在的损失程度,提取的比例或金额越大,说明该类贷款的质量越低,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应当作为资产的减项从贷款总额中扣除。
特种准备金
特种准备金是根据贷款的国别、行业、特别风险等提取的准备金。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一般言之,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及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人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商业银行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商业银行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本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此外,对于已计提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已人账但未收回、逾期达90天以上的应收利息从当期损益中冲回,列入表外科目或非应计表内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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