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内容
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二、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需要报送的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五、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
1.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2.纳税人应到征收分局(报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户数据采集表》。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户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为纳税户办理资料填写的核查、审核、涉税鉴定等事宜。
3.税务分局对《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经过审查,内容填写齐全,信息准确的,并且分局局长及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征收分局工作人员受理并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完成《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的录入,纳税户在此过程中完成税收申报及缴纳。
六、温馨提示
(一)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如下事项:
1.领取符合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发票;
2.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申请定额核定。
(二)已建立账簿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后,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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