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此条规定,在诉讼阶段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诉讼阶段未列公司为被告,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直接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条件的,才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比如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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