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院视为依法送达了传票,就算不接收,也会照常按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是否参加庭审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院文书和传票的区别
一、发起主体不同,起诉书是原告制作的、提交给法院、说明纠纷的原因等等情况、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文书。传票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之前,由法院发送给案件当事人、告知开庭日期等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递送对象不同。起诉书一般是主送人民法院,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辩护人。传票送往被告人,意思是出庭的预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
三、主要内容不同。起诉书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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