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卖骑手遭汽车多次撞击,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3-06-05 08:18:16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外卖骑手在路上遭汽车多次撞击。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责任谁承担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是突发的、意外发生的或者是非疾病的。

一、一外卖骑手遭汽车多次撞击

7月19日上午9时17分,在南山区南新路北往南方向发生一宗交通事故,金某(男,44岁)驾驶小车与陈某某(男,22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接报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陈某某经120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交警现场对金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0mq/100ml。

经初步调查,金某驾车起步时车头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及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倒车时刮到后方车辆,后因紧张操作不当再次前进撞到陈某某。

目前,金某已被带回公安机关,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责任谁承担

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责任谁承担需视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2.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3.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4.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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