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时间:2023-03-09 18:00:16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存在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具体概念?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具体构成要件有:

1、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上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上为过失。

三、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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