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不服,何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被剥夺权利的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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