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开发商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人,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使用欺诈的手段,使得买受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可以撤销,因此是可以退房的。同时,如果开发商的行为造成了买受人产生了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虚假宣传找哪个部门处理
开发商虚假宣传找工商部门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纠纷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2021.1.1生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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